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民初798号
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凤城市草河管理区山东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丝,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丹东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庚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庚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盛城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