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5民初12114号
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宇,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群,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宇、刘群,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021.9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2011年12月21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2014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单位目前实施的管理规章经工会批准,并组织被告进行学习。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公司同意,无故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因此原告依法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因原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劳动仲裁裁决并未认定该事实,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不属实。被告并未无故旷工,而是向公司负责人进行口头请假,且公司已经按照规章制度扣除了被告三天两倍的工资作为处罚,因此原告公司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公允。同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公司并未组织被告对相关规章进行系统学习,且在解职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被告进行职业病离职检查,因此原告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经本院依法组织举证质证,就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材料及本案诉争焦点,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8月22日,被告因其母亲病重,向原告公司递交了“员工请假申请单”,原告公司批准的请假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至8月27日”。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未至原告公司上班。2019年8月26日被告母亲转院治疗。
被告主张其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电话向公司领导口头请假。2019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作出《终止、解除合同通知及证明书》,以被告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30日无故旷工三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于2019年9月30日起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被告对该解除通知记载的内容不服,遂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1288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021.92元,原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应发的月平均工资为4002.74元。
还查明,原告公司以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30日旷工为由,扣除了被告2019年8月工资858.9元。
庭审中,原告公司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依据原告公司于2019年制度的《考勤管理制度》第6.2.4条规定,即年旷工累计旷工2天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被告对该考勤制度不予认可,被告主张该考勤制度并未经有效公示,并组织员工学习。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公司履行了2019年8月28日至8月30日的请假手续,但原告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缺勤系故意旷工导致,同时考虑到原告公司已经以旷工为由扣除了被告2019年8月工资,故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021.92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021.9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