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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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份数:8份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芙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国进。
委托代理人陆鑫。
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泰兴市亚太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