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初字第04554-1号
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维一星城金牛座502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诉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长沙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利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