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生,大专文化,农民工,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兴隆街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30712103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007535597570。
法定代表人:代作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张绍良,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因与***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交纳的上诉费32386元按规定予以退还,***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上诉费11641元按规定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蔡建华
审 判 员 蒋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山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