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昭通市镇雄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科,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南华县。
被告: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59757D。
法定代表人:代作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岗,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女,1990年9月26日,汉族,红河州建水县人,本科文化,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7元,由原告***负担2248.50元(已交),退还原告***2248.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 判 长 舒兆锦
人民陪审员 马兆伟
人民陪审员 王锁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