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高中文化,现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琦,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大专文化,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现住楚雄市开发区。
被告:叶润林,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顺河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3347U。
法定代表人:林焱明,总经理。
被告: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小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59757D。
法定代表人:代作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叶润林、四川泸州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9元,减半收取934.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高文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周桥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海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