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4157号 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59757D。 法定代表人:代作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大石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015171013U。 法定代表人:***,***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雄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28元,由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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