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01民初4157号
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355975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大石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01015171013U。
法定代表人:***,***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楚雄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28元,由原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