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生,大专文化,农民工,四川省遂宁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代作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四川省遂宁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3元予以退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4元予以退回,***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斌 审 判 员  蒋文娟 审 判 员  刘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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