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3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生,大专文化,农民工,四川省遂宁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小河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日生,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四川省遂宁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3元予以退回,***希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04元予以退回,***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