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与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6757198XC。
法定代表人: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锋,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6458614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俊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302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丁彦秋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