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2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9月14日出生,21080219780914253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被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9121130356757198XC,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塔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6日生效的(2021)辽1302民初369号判决,于2022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在朝阳银行的账户033000120110100010506存款5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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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宋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