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恢40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6757198XC。
法定代表人: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鹏,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6458614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5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37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4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9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朝阳市××东方××小区××房产及××朝阳市××区××家园××5户房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以上房产。本案执行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彦秋
审判员  李盛楠
审判员  韩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