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再3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了原告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5日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尚欠原告人民币372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借款本金192万元,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四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借款本金180万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四、如2017年6月30日前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150
万元欠款,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五、诉讼费62,480元,减半收取31,240元,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自负。
同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6)辽1302民初5889号民
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
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72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余款222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其中借款本金192万元自2014年7月27日起、借款本金192万元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2017年6月30日前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150
万元欠款,原告有权就本案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
年2月22日作出(2021)辽1302民监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对本院(2016)辽1302民初58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予以补正,而不应予以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辽1302民监1号民事裁定;
本院(2016)辽1302民初588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
项应补正为:被告***、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人民币372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其中借款本金192万元,自2014年7月27日起、借款本金180万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审 判 长  杨兆丛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