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6757198XC。
法定代表人: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燕水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091155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辽13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10386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朝阳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平洋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