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桥商厦C区一层4号。
法定代表人:叶清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后又发起了一次网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5月24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7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756905.1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56905.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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