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桥商厦******。
法定代表人:叶清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22219033X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创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结算款717391.1元,违约金22536元(以欠付结算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结算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710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87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5690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谌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