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2817号
原告: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79-2号30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清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崇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蔡宇斌,执行董事。
被告:王业钗,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业钗、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鹭城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云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