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125执184号
李道成、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胡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125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启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2)、承担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宋广胜联系电话:0550-429****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