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金源广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152830169N。
法定代表人:李道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道成,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5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控被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受保护。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然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发扬
审判员 王永年
审判员 胡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 莹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