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财保202号
申请人:郑芝国,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富,天长市冶山镇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集美花苑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481168。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金源广场1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30169N。
法定代表人:李道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815592180513。
法定代表人:陈殿祥,该局局长。
申请人郑芝国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银行存款950000元。申请人郑芝国已通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芝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一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