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金源广场1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30169N。
法定代表人:李道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道成,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道成的存款1617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