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雄与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特6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曾集镇青桥**。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附**。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5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材料款179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经沙洋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霞

书记员冯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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