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民族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84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844414.31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4414.3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1844414.31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马守信
书记员  张 迪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84执785号
宜城市财政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鄂0684执7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享有工程款1844414.31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户名: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帐号:17×××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市支行鄢城分理处)。
附:(2021)鄂0684执78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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