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323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明政,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民族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王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8106W。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武,男,宜城市王集镇政府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明政、被告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新、被告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武、候小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其中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的起诉。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刘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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