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323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享有的债权工程款1844414.31元、保证金130000元,合计1974414.3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国营王集农场享有工程款1844414.31元、保证金130000元的债权,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林红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