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9日生,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北城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穆勇,男,1974年0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北省十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穆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穆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红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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