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9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5798628210,住所地枣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MA47UCYB3K,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2MA4991CK40,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4MA494UQG2J,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9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文宏祝

审判员 向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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