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黄晶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2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黄晶建筑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黄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下称黄晶赤壁分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柳山湖镇腊里山村**。
负责人蔡春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下称黄晶南漳分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丹阳大道皇室名著营销中心。
负责人宋爱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洋分公司(下称黄晶沙洋分公司)。住所地:沙洋县曾集镇雷巷村**。
负责人陈明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黄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下称黄晶新密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超化镇黄固寺村****/div>
负责人李大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鄂0684民初1203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及利息56098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首次执行案件中执行到执行款300000元,已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3、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684执恢29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开办的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为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9)鄂0684民初1203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黄晶新密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工商部门登记、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晶建筑公司、黄晶赤壁分公司、黄晶南漳分公司、黄晶沙洋分公司、黄晶新密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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