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02民初2749号
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滨江新城8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5969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