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21民初1640号
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滨江新城8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胡锡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建,福建广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彤,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美公司)与被告林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建、被告林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彤向松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90000元,退场平板车运费6000元,合计96000元。审理过程中,松美公司增加诉讼请求:1.林彤赔偿松美公司的挖机闲置损失60000元;2.林彤赔偿松美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3.林彤支付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林彤因工程所需,在松美公司处租赁挖机(型号小松360-155炮头机)一部,双方签订《挖机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租金计算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明确约定。后松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林彤交付租赁设备。林彤使用挖机期间发生机器故障,于2019年3月2日送至林爱蝉处维修。后因拖欠维修费导致挖机被维修师傅留置,松美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13000元维修费后取回挖机。林彤租赁时间应计至2019年3月2日,超过2个月不足三个月,按合同约定按2个月计算租金为120000元,其仅支付了30000元,至今尚欠松美公司租金90000元;合同约定租期不足三个月的,退场费6000元应由林彤负担;上述挖机被留置期间,存在机器闲置损失60000元,应由林彤负担;松美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该损失也应由林彤负担,上述总计166000元。
林彤对松美公司主张的租赁关系、松美公司交付租赁物、挖机使用期间发生故障送修、其已支付租金30000元等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1.松美公司交付的机器因自身原因,在第一个月就严重损坏,有近半月无法使用,无法使用期间的租金应扣除;2.合同没有约定林彤对租赁物有修理义务,松美公司机器修理期间的损失不应由林彤负担。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挖机送修和留置期间的闲置损失是否应由林彤赔偿。本院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关于“每月提供三个工作日给松美公司安排机器的维修保养”的约定,可以认定本案应由松美公司承担涉案挖机的维修义务,故挖机送修后,维修费应由松美公司承担。松美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维修费,导致挖机被维修方留置,造成机器闲置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松美公司与林彤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自2018年12月24日松美公司交付挖机至2019年3月2日挖机因故障送修,林彤共使用挖机2个月零9天,不满三个月,根据合同约定,按租期二个月计算,每月租金60000元,应支付租金为120000元,林彤只支付了30000元,剩余租金应继续支付。松美公司诉请林彤支付租金90000元及自2019年5月7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不满三个月,机器退场费6000元由林彤负担,故松美公司诉请林彤支付退场费用6000元及自2019年5月7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维修机器是松美公司的义务,松美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维修费致使机器被留置,造成闲置损失,其诉请由林彤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律师费损失如何承担,松美公司诉请林彤赔偿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林彤答辩机器在租赁的第一个月因严重损坏,有半个月无法使用,应扣除租金,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林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000元及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林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器退场费6000元及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福建松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松美公司负担900元,林彤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家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瑾
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二、执行申请提示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