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295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彩虹桥国奥金地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894元,退回原告3894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