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民初字第0108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周,系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乙燕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