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欧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6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欧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熊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欧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汽车公司)、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屋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3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欧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予以退回,陕西好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董凡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