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铭洋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新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