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6民初18173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川佰盛水暖阀门销售处,住所地:
经营者: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佳,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裕丰香塑胶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52号9门。
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家街道大甸子村24号。
法定代表人:***,即上述被告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山县利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段家乡***3组。
法定代表人:邢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川佰盛水暖阀门销售处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裕丰香塑胶经销处、沈阳远鼎塑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黑山县利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铁西区川佰盛水暖阀门销售处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