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逍遥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逍遥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294号
原告: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煤建一街新建北村综合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339019632H。
法定代表人:王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逍遥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2680Q。
法定代表人:吴俊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逍遥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徐州市双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