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4376号
原告:于双河,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开发区。
被告: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上海中路19号科信中央壹品院内二楼财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双河撤回对被告青岛科信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于双河负担。保全费401元,退给原告于双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