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2134号
申请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7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6141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路达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温国用(2015)第65056号土地被本院(2018)川0115执2107号案件查封,告知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俺家查封,告知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164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91648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喻正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