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92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高科大厦A119iv>
法定代表人:占增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英隆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369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4419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本案执行费5955元。2020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寄已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20年6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2020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2020年8月20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鄂019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