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竞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民初7690号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7栋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4263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竞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蟠龙山森林公园内梧桐酒店8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412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竞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