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9民初1059号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42634N。
负责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世纪城**团**写字楼和**商业第********房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83718411。
负责人:周艳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7827090051。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思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