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西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866号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7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光谷西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园4.1期E3栋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光谷西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