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2民初242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住长葛市,现住长葛市。
被告*学军,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住长葛市人民路南段金桥区。
被告***,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学军、***、***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麻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