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葛市大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董村镇大墙王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同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学军,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人民路南段金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葛市大洋铝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同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08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民政、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查询,也未发现财产。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