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21执19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4-首-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华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区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环路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于金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9299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54451元、执行费578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903420.04元,并已支付申请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执19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