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中华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东兴办事处白云三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4-首-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3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