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密山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2民初1901号
原告: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春,该公司监事。
被告: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吴书阳,总经理。
原告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原告密山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