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
法定代表人:吴永贵,经理。
被执行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红星,总经理。
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黑民终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佳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执18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志
审判员 吕 洋
审判员 刘成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景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