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民初165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宇汝斌,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镇大彭村,组织机构代码55783045-8。
法定代表人:朱道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子庆,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雨龙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68元,减半收取12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费维斌
代理审判员 贺心培
人民陪审员 杨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