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泽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广华玻璃加工厂与青岛丰泽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3557号
申请人:临朐县广华玻璃加工厂。住所地:临朐县江北建材城玻璃区D区10号。
经营者:丛兰军。系申请人临朐县广华玻璃加工厂经营业主。
被申请人:青岛丰泽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819号。
法定代表人:卢侃,经理。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丰泽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临朐县广华玻璃加工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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